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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台北30日電)北京一名男子謊稱可以撤銷大陸公安部發布的紅色通緝令,先後2次騙取被害人人民幣280萬元(約新台幣1288萬元)。北京朝陽法院昨天一審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1年,並處罰金1.1萬元。 北京晨報報導,翟姓男子於2015年6月至7月間,謊稱可以幫助張姓被害人的朋友撤銷紅色通緝令,以辦事費用的名義,騙取280萬元。同年10月12日,翟姓男子被捕歸案,贓款已損失。 被害人指出,翟姓男子聲稱為大陸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一名正部級主管服務,關係良好,並與公安部部長、各局局長都很熟悉,協調將紅色通緝令撤銷沒有問題。 2015年6月期間,翟姓男子向被害人索取80萬元的前期費用。同年7月13日,又以公安部馬上就要召開聯席會議為由,再次要求支付200萬元費用。 翟男在去年7月28日對被害人表示,撤銷紅色通緝令已無可能。被害人要求退款,翟男當時則表示,要等公安部將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公函退回以後才可以辦理,之後便失去連繫,被害人於是報警處理。 庭審中,翟姓男子否認詐騙,並宣稱涉案款項是向被害人借的,與撤銷紅色通緝令無關。 法院一審認為,翟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應予懲處。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,罰金1.1萬元,並責令退賠款項發還被害人。10512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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